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02民初7305号
原告:厦门通福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江,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厦门通福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将应付款全额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通福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计3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