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城投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25民初313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道真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慕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慕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南关区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57408011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住道真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简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