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25民初313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道真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慕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慕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南关区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57408011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住道真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简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