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财保94号
申请人:濮阳市东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9KP2DP0U。
住所地:濮阳市茂名路与胜利路交叉口向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濮阳市王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38944677。
住所地:濮阳县铁邱路(黄彬村东头)。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濮阳市王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县支行城关镇营业所的账号为1645********内的19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濮阳市王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县支行城关镇营业所的账号为1645********内的19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抵押、过户、买卖、提取或转移,否则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