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捷高建设工程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山市捷高建设工程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明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2071执3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捷高建设工程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明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2071民初217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咨询费41245.49元及逾期付款(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剩余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2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迳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44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捷高建设工程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山明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于2020年1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山市××道北侧的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附着建筑物[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中山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不包含已出售部分),但因该房地产价值明显超出本案执行标的,现暂不能处理。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山明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中山明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捷高建设工程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捷高建设工程事务所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中山明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3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建能 执行员  彭湖冰 执行员  李小军
书记员  阮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