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82执76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鑫宸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江仕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资产处置周期较长,经申请人同意,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282执763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瓒
审 判 员 郭满秋
审 判 员 赵浩平
法官助理 赵 宇
书 记 员 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