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财保20号
申请人靖江市中鸿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江苏鑫宸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840000元。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2020年10月13日,靖江市中鸿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靖江市中鸿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靖江市中鸿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472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锦华
审判员 瞿廷英
审判员 沈大祥
书记员 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