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宸宇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鑫宸宇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11财保471号
申请人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鑫宸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590000元。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鑫宸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5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敏俐
书记员  杜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