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宸宇建设有限公司

江***宇建设有限公司、***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恢132号
申请执行人:江***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028658XC,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何国君。
被执行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51893662E,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严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资产处置周期较长,经申请人同意,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282执恢132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邹江川
审 判 员 郭满秋
审 判 员 刘江昆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夏黄斌
书 记 员 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