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2042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56356Y,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洋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艾维,董事长。
被告:江***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028658XC,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人民南路开发大厦对面。
法定代表人:何国君,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宇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6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08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新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陶 璐
书 记 员 戴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