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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某某宇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江市鑫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3277号 原告:***,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住灌云县。 被告:江***宇建设有限公司(**江市鑫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南路开发大厦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与被告江***宇建设有限公司(**江市鑫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7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