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3277号
原告:***,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住灌云县。
被告:江***宇建设有限公司(**江市鑫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南路开发大厦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与被告江***宇建设有限公司(**江市鑫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7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