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622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中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俊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淇县北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淇县。
法定代表人黄玉明,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濮阳市中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淇县北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中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濮阳市中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062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 涛
执行员 史金柱
执行员 何海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