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太康县土地整理中心、濮阳市中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6民申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太康县土地整理中心,住所地:太康县谢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赵鹏,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德畅,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宝生,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濮阳市中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西段路南车管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俊锋,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太康县土地整理中心与被申请人濮阳市中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7民初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太康县土地整理中心以双方已经协商好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康县土地整理中心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康县土地整理中心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金海
审判员  谭国华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彦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