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6577号
原告:郑州***支撑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白寨村。
法定代表人:王智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宛宛、洪浩峰,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中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西段路南车管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俊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郑州***支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中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郑州***支撑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支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权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