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8)豫05执复113号
复议申请人:濮阳市中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西段路南车管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濮阳市中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6日作出的(2018)豫0526司惩1421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审查过程中,濮阳市中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濮阳市中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市中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