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濮中法民申字第000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49年10月5日出生,住濮阳县(濮阳县化肥厂对面)。
委托代理人:*保国,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住濮阳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濮阳市中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组织机构代码1739584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市中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濮中法民一终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