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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22民初1727号 原告:刘某,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濮阳市大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组四川省宣汉县石铁乡。 被告:何某,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普光镇。 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客服理赔部员工。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董某某、何某、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