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1543号
原告:***,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西石沟村134号,身份证号:3702121979********。
被告: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被告:***。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