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1543号 原告:***,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西石沟村134号,身份证号:3702121979********。 被告: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被告:***。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