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10843号
原告:***,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社区,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2583674209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9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0645846X0。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52岁,住山东省聊城冠县。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帅
人民陪审员 姜 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