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5407号
原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男,195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12月27日,汉族,青岛市南钟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北宅街道***社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曲阜路4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