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民初3236号
原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岛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