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民初3236号 原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岛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