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鲁0785民初1596号
原告:**。
被告:山东省华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夏媛与被告山东省华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持原告的劳动经济补偿金请求。2、依法判定被告支付原告合法的劳动经济补偿金6450元。3、判定被告支付2014年2月-2014年10月养老保险及2014年2月-2015年1月份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的经济补偿金1万元。4、判定被告支付2014年2月-2017年5月因未缴纳失业险的经济补偿金9720元。(失业金每月1080元,每交满一年可领取失业金3个月,1080×3×3=9720元)5、判定被告支付2014年3月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经济赔偿金37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到2017年5月27日在山东省华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从事文员、资料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第一个月工资1500元,3个月转正后1800元,每月工资打至建设银行卡上,卡号为62×××71。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原告有建设银行活期账户明细、高密市高劳人仲案字(2018)第67号裁决书,高劳人仲案字(2017)第332号裁决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自令书等为证,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夏媛与被告山东省华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000元,于协议达成时一次性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因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至此终结;
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单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