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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融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淮安市禹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03执1648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融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淮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禹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运河嘉苑4幢4—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黄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翟秀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翟秀龙,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本院在执行淮安市淮安区融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淮安市禹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803执16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