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03民初1961号
原告:淮安市淮安区融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禹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翟秀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50岁,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淮安市淮安区融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禹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淮安市淮安区融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淮安区融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淮安市淮安区融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亮亮
代理审判员陆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