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422执保41号之十三
申请人:广德晨龙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津炎朋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任诺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融扬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鸿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深业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广德晨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津炎朋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任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融扬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深业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佛山市三水深业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8002xxxxxx0230存款5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