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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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5042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山县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融扬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0599779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85号萧山商会大厦3幢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与浙江融扬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