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231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园区西南园C区13-2号之二F1、F2、F3一楼、二楼201、202、205、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52082467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融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85号萧山商会大厦3幢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0599779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融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6元、保全申请费1470元,合计2026元(原告已预交3528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2元,经原告申请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