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5457号
原告:山东全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南洋头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什西路499号龙海置业综合楼7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新疆汇亿信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13层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被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15路66号临港航运服务中心2层225-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被告: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被告:北京***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2号3号楼五层5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被告:浙江融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85号莆山商会大厦3幢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被告: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凯旋路445号3B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山东全顺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亿信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融扬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全顺塑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汇亿信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融扬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全顺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全顺塑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汇亿信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融扬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