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05执431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全球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航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7Q54XF。
法定代表人:吴世福。
被执行人福建港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漳流村(滨海工业区)信用代码:913501820584391478。(以下简称港湾城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雄。
申请执行人福建全球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港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的(2021)闽0305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港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784170.7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证券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人行等部门进行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闽0305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兰婉玲
执行员 徐旺莆
执行员 陈 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国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