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执48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福清市建局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488547180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港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猴屿乡猴屿村文明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058439147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港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81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福建港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移交其施工的案涉工程竣工档案、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依申请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福建港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20)闽0181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181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学品
审判员 ***
审判员 曾起贵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