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2167号

原告:***,女,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原告:***,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庞守磊,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春友,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山东祥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迎风北路(呈祥大道北188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CC2AR9D。

法定代表人:董梦亚,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嘉祥县卧龙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卧龙山街道镇中心街1号。

法定代表人:孔嘉良,系该办事处主任。

原告***、***诉被告李春友、山东祥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嘉祥县卧龙山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春友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9998元,被告山东祥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嘉祥县卧龙山街道办事处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李春友于2020年3月21日签订《劳务清工分包合同》,由原告组织人员在高海村硬化路面工程中向被告李春友提供劳务服务,2020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李春友聘用的现场技术员翟志清结算后,翟志清出具证明条2份证明共欠69998元,2020年8月7日被告李春友在该2份证明条中签字确认。原告多次向被告李春友及被告山东祥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付款,但二者均以被告嘉祥县卧龙山街道办事处未付款为由拒绝,经原告了解,被告嘉祥县卧龙山街道办事处为高海村硬化路面工程的发包方,被告山东祥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该工程的总承包方,被告李春友是该工程分包方,原告为《劳务清工分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李春友应当依法支付原告的工程款,被告山东祥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嘉祥县卧龙山街道办事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李春友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相关诉讼文书无法送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5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深青

人民陪审员  谷兰菊

人民陪审员  陈效中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