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祥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9执保219—1号
原告:山东祥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嘉祥县。
被告:*法罗,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
住址:济宁市高新区万丽富德广场1号楼东单元二十七层。
原告山东祥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法罗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告*法罗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法罗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