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九仟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九仟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27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九仟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魏俊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明,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城固县。
再审申请人陕西九仟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仟家公司)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7民终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九仟家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由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万元并承担利息。事实和理由:1.依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暖气不能正常使用”或“达不到制暖效果”的责任不在申请人。首先,被申请人无证据表明暖气在拆装之前能达到制暖的效果,也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家的暖气设计与小区其他住户的暖气一样。其次,根据专家证人的证言及暖气安装图例证明,该暖气达不到制暖效果的根本原因是设计缺陷。2.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适用附条件民事行为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只是拆装暖气,并不是责任方,不应免除被申请人的付款义务,且申请人曾要求被申请人请专业维修人员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但被申请人怠于行动,也说明暖气设备存在设计缺陷,并非申请人的过错。
***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是否应当向九仟家公司支付剩余装修工程款3万元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引发本案纠纷的合同签订、履行等法律事实基本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因此本案主要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达成装修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装修工程完工后,双方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时间、条件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在《燎原高层黄先生结算报告》第二条约定,“余下30000元从2017年8月1日起每月按2%计算利息,于2017年11月30日清付(需暖气调试正常使用)。”由此可见,***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前提是暖气调试正常使用。本案现有证据可证实装修工程结束后案涉房屋暖气未调试正常使用,九仟家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暖气不能正常使用的原因系***本人造成或暖气设计存在缺陷。因此,在暖气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九仟家公司相应的履行要求,原判决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陕西九仟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九仟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桂 红
审 判 员  王琪轩
审 判 员  闫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程 喆
书 记 员  李 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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