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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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1229执恢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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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
被执行人:广西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西屏路庆远镇政府职工生活区A栋17、18、19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3MA5KXYJ59W。
法定代表人:莫棋淋,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229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472024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8380.3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司法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19日、1月29日、2月7日、3月4日、3月22日、4月27日、6月9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公积金、不动产权等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登记、股权登记、车辆登记、财付通存款、房地产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AS2021××××0001账户内有存款120000元,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以(2022)桂1229执恢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上述账户,并于当日以(2022)桂1229执恢1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拨账户内存款120000元。
2022年2月期间,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7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同时将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至2022年7月6日,被执行人尚欠款项尚未能履行。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此当属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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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韦明登
审判员 黄炳超
审判员 黄俊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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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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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蒙正龙
书记员覃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