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3民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象州远胜养殖场,住所地:广西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委三斗村长弓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2MA5NKWJ20B。
投资人:黄龙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西屏路庆远镇政府职工生活区A栋17、18、19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3MA5KXYJ59W。
法定代表人:莫棋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雅扬,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龙华,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
上诉人广西象州远胜养殖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龙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2021)桂132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决定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2021)桂132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象州远胜养殖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41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小娟
审 判 员 覃学敏
审 判 员 黄启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茜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