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鑫实达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81执恢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鑫实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45716038A。
法定代表人肖升干,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倩,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西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政府职工生活区A栋17、18、19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3MA5kXYJ59W。
法定代表人莫棋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洪向阳,男,1979年6月21日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贵阳鑫实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向阳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9)贵仲裁字第0518号裁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广西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给申请人贵阳鑫实达建材有限公货款人民币801393.11元及利息(利息以801393.1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一计算,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负担案件仲裁费19913元,合计821306.11元;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0614元;被执行人洪向阳自愿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0)桂1281执373号。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桂1281执3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之后因被执行人未完全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2021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贵阳鑫实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21)桂1281执恢302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0月14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洪向阳位于柳州市有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柳房权证字第D××9号,建筑面积:102平方米。为此,本院作出(2021)桂1281执恢30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洪向阳位于柳州市的不动产依法予以查封(轮侯)。但上述不动产涉及银行抵押贷款且被广西鱼峰区、柳北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工商、不动产、网络虚拟账户(淘宝、京东等)中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但无足额存款,且被广西柳北区人民法院在先冻结;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己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书面征询申请协行人意见其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1281执恢3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晓
审 判 员  李明栗
审 判 员  覃远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梁保庭
书 记 员  覃韵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