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06执1663号
申请执行人:柳城县大埔镇***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广西柳城县大埔镇白阳南路67号。
经营者:***。
被执行人:广西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西屏路庆远镇政府职工生活区A栋17、18、19号6楼。
法定代表人:莫棋淋,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柳城县大埔镇***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广西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206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逾期付款利息8474.0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实现的债权为0元,尚未履行的标的为8474.03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