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楚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北楚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民辖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西段47号。
法定代表人:奉代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楚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金三角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楚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8民初23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江峡路1号新天泽国际总部城A3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8民初2312-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的诉讼请求及所提交的《路面摊铺施工合同》等证据,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北省雄县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该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雅莉
审 判 员 赵孟臣
审 判 员 胡振营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苗壮壮
书 记 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