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民初492号
原告:***,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庆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以其与被告安庆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与安庆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剑腾
审判员*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茜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