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2民初3448号之一
原告:安庆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053461。
法定代表人:汪小淼,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庆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怀宁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黄梅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153860677P。
负责人:杨林满,该支公司经理。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成,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原告安庆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安庆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怀宁县分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安庆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安庆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怀宁县分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两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庆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安庆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怀宁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计233元,由安庆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安庆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怀宁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