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16514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燕,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汪小淼。
被告:河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贤。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与被告安庆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河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克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宏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