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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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5822号

原告: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乌兰浩特市市政管理处员工,住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8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3178元(原告已预交),由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