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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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02民初5822号原告: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男,1974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乌兰浩特市市政管理处员工,住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38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3178元(原告已预交),由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