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倪艳会与庞艳慧、赵云鹏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402民初5375号
原告:倪艳会,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
被告:***,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银河路向阳小区五组团28号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艳会与被告***、***、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2017年2月24日,倪艳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倪艳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倪艳会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