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402执1524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9月13日出生,住赤峰市宁城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8月22日出生,住赤峰市宁城县。
本院在执行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毕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