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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402执1989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住赤峰市克什克腾旗。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住赤峰市林西县。
本院在执行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