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恒唯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定边县恒唯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25执1685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5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2019年9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无注册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6日、2019年9月29日、2019年10月8日,通过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红卫,主叫:4215319、4335090、被叫:1331099****,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红卫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拒绝到庭。
4.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拒不配合提供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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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闫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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