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1175号
申请人:德州**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蒙山路(***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定边县恒唯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德州**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定边县恒唯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定边县恒唯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357.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德州**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定边县恒唯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357.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904元,由申请人德州**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