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恒唯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定边县恒唯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117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蒙山路(***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定边县恒唯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德州**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定边县恒唯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22)鲁1491民初1175号保全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定边县恒唯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申请人德州**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定边县恒唯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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