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1175号之一
原告:德州**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蒙山路(***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定边县恒唯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德州**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边县恒唯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德州**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9元,申请费904元,由原告德州**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