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抚松县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621执1000号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抚松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抚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6,059.9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2.00元、公告费600.00元,申请执行费46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抚松县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抚松县人民法院(2023)吉0621执10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