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抚松县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621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抚松县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松***。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松***。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吉林省女子监狱。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松***。
再审申请人抚松县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吉0621民初40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抚松县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阎道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